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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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黔0123执56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住***。 负责人:吴林华,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饶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邹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雷石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易德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123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申请执行饶军、邹悦、雷石荣、易德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饶军、邹悦、雷石荣、易德群应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6664.43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38.00元及保全费450.00元。本院在执过程中,被执行人与自动与申请执行人核算后将上述案款全部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123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院(2020)黔0123执565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 巫 洋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力文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