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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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高碑店市永旗新型建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高碑店市永旗新型建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工资款9580元及利息(以958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高碑店市永旗新型建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