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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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兴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 易县和平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易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兴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4149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22168.6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8元,由原告***负担16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兴支公司负担41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负担1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