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州市光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深州市如家养老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深州市光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退还原告***租赁费333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7元,减半收取计734元由原告***与被告深州市光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平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8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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