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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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豪邦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太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太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2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太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用11475元;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浙江豪邦担保有限公司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7元,诉讼保全费3847元,合计9024元,由原告***负担4500元,由被告浙江太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5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