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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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聚源装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松阳县人民法院(2020)浙1124民初187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浙江聚源装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被上诉人***借款50000元,并以5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2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均由原审被告浙江聚源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