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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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 华仪风能有限公司 乐清市华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华仪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伊赛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9320278.74元、逾期利息889036.61元(已计算至2019年11月30日止,自2019年12月1日起以本金19320278.7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961%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及复利831.5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四庭转付。 二、若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偿付上述第一项债务,则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乐清市的抵押厂房【不动产权证号:浙(2018)乐清市不动产权第××号】,所得价款由原告在合同编号为33100620180018402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5963万元的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浙江伊赛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合同编号为33100520180002796《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3000万元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2851元,减半收取7142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6425.5元,由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伊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