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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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中支行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潜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清偿垫付款24139.4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10月12日的利息5742.36元,以及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垫付款还清之日止以24139.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向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310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7元,由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7元,由被告***、***负担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