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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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万亚贸易有限公司 苏州万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万亚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杭州万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6日签订的《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中关于物业使用期限为2037年5月6日至2050年6月16日的约定无效; 二、被告浙江万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83252.4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83252.4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3元,减半收取计2226.50元,申请费1571元,合计3797.50元,由原告***负担2293.50元,由被告浙江万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04元。原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万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