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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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返还借款本金95735.94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截至2017年7月6日,尚欠利息5410.93元、罚息4807.12元;自2017年7月7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日止的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随本清);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支付律师费4500元; 驳回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1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