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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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2014年10月20日抚顺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辽宁良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收购协议书有效,本判决生效后予以解除; 二、抚顺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辽宁良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3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21日起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800元,由抚顺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