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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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揭阳市榕城区捷龙百货购物商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享有的“喜羊羊”美术作品著作权的游戏棋,并销毁库存的相应侵权产品; 二、被告揭阳市榕城区捷龙百货购物商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25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揭阳市榕城区捷龙百货购物商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分别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75元(已交纳),被告揭阳市榕城区捷龙百货购物商场负担275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9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