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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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绿草地农场226150元。 二、被告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绿草地农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464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绿草地农场负担14657元,被告***、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807元(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8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