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常州行知云商食品有限公司 苏州永鼎医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56925.40元。 二、被告常州行知云商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74557元。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开户行:苏州银行平望支行,账号:62×××19)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常州行知云商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9元,由被告常州行知云商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开户行:苏州银行平望支行,账号:62×××19),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