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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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婺源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0,000元; 二、由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447,346元。 三、由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52,654元。 四、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6,283元,由被告上饶县美和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婺源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78,93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36元,由原告***负担3,500元,由被告***负担93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婺源支公司负担1,260元,由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负担5,7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