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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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武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武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999.94元,并按《福建武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付利息、滞纳金、超限费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息参照武夷山农商银行电脑系统计算数据)。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