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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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金沪针织有限公司 江苏金昉进出口有限公司 江苏绿洲化工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 江苏金昉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海源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苏金昉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海源机械有限公司、江苏绿洲化工有限公司、江苏金沪针织有限公司、江苏金昉进出口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000万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权、股权、基金份额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