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新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辽宁新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偿还拖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元,并支付从2013年9月2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以3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息一分计算的利息及从2015年3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息一分计算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辽宁新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