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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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振润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镇江金博通科技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省宇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新辉煌重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新辉煌重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振润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费259536.92元; 二、被告江苏新辉煌重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振润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11802.02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6日止的利息,以47704.8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2020年3月30日止的利息,以259536.9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36元,由被告江苏新辉煌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