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潜江市美玉置业有限公司
湖北潜正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潜江市美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503466.67元及相应利息(从2019年8月6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工程款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在被告潜江市美玉置业有限公司欠付的10503466.67元工程款范围内,原告湖北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所承建的湖北银海棉业有限公司经济适用房项目1#、2#、4#、5#、6#、7#住宅及湖北银海逸居配套工程项目中未出让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164元,减半收取48082元,由被告潜江市美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5
发布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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