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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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9)皖1103民初203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安徽嘉安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安徽瑶海钢构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6971358.1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610969.6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28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0月29日起以6971358.1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上诉人安徽瑶海钢构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施工的安徽嘉安汽车有限公司电动汽车零部件项目涂装车间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6971358.12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被上诉人安徽瑶海钢构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诉人安徽嘉安汽车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88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3845元,由被上诉人安徽瑶海钢构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674元,上诉人安徽嘉安汽车有限公司负担6317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815元,由被上诉人安徽瑶海钢构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804元,上诉人安徽嘉安汽车有限公司负担60011元。鉴定费220000元,由被上诉人安徽瑶海钢构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0000元,上诉人安徽嘉安汽车有限公司负担11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