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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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徽华宇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欣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广西华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华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安徽欣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6000000元,并自2018年11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至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48元,由被告广西华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