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清华锅炉有限公司 辽宁腾喻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锦州锅炉安装工程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腾喻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沈阳清华锅炉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8万元; 二、被告辽宁腾喻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沈阳清华锅炉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8万元的利息(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以62684元为限)。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84元,由被告辽宁腾喻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上诉费15084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6-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