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吴丽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清偿借款本金140000元和利息(其中,截至2018年9月20日,被告***尚欠的利息为3950.28元;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0.3907‰计算罚息和复利)给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告***、吴丽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律师服务费6800元给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被告***、梁秋华、黄云胜、赵思敏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服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15元,由被告***、吴丽燕、***、梁秋华、黄云胜、赵思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