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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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9544.84元; 二、被告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7450.4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80.00元,由被告***承担4303.38元,被告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109.97元,原告***承担1466.65元,此款原告***已垫付,故被告***、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分别加付4303.38元和2109.97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8-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