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蒙城县恒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中宝电梯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三宝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9)皖1622民初7713号民事判决;

二、安徽三宝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蒙城县恒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以本金250万元为基数,2016年9月28日至2016年11月28日期间的利息按月利率1.45%计算,此后利息、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

三、安徽三宝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蒙城县恒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

四、***、***、***、安徽中宝电梯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安徽三宝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蒙城县恒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6937元,减半收取28468元,由安徽三宝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宝电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548元,蒙城县恒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9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200元,由蒙城县恒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09
发布日期 2020-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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