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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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东强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安徽中昊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东强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516659.04元及货款占用期间的利息(以未付货款2516659.04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至款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000元,减半收取为135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为18500元,由被告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