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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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城县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安徽舒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盛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城县支公司应赔付原告安徽舒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500000元的51%即25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款汇至舒城县,开户行: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20000059117110300000018);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应赔付原告安徽舒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500000元的49%即24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款汇至舒城县,开户行: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20000059117110300000018);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城县支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向原告安徽舒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安徽舒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08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城县支公司负担512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负担4957元,由原告安徽舒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5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