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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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安徽阜阳森源文化实业有限公司业务经营款260633.04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阜阳森源文化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576元,由原告安徽阜阳森源文化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3189元,被告***负担53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