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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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当支付商铺使用费31500元给原告广西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广西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限义务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102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