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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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州县可高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晟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十四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龙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劳务费247800元; 龙州县可高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晟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负连带支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17元,减半收取2509元,由龙州县可高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晟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