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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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伟业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的经济损失共17431元;

二、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应当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的经济损失共17212.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73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00元,由被告***承担369元并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07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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