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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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亿利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容县汀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汀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容县汀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签订的合同编号53430218646XXXX《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容县汀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00000元和支付欠息(欠息计算办法: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前,利息以本金19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7.6%计付;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利息以19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1.4%计付); 三、被告广西汀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西亿利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第二项判决主文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09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950元,由被告容县汀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西汀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西亿利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