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省凌源市北方建材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南票区宏达包装厂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执行人辽宁省凌源市北方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在中国农业银行凌源市农行营业部,帐户为81×××57的存款人民币350000元。 二、查封齐晶华、李晓华所有的坐落于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海街锦绣蓝湾C1-34号房屋(房房权证锦房权01字第**、筑面积127.85平方米)。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南票区宏达包装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