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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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垫江县兴渝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垫江供电分公司 重庆安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垫江县兴渝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重庆安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依法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