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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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金石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999万元并支付下欠利息和逾期罚息。利息按本金999万元、月利率9.9‰自2018年5月2日起算,逾期罚息按本金999万元、月利率4.95‰自至2019年5月3日起算,两项均计算至实际清结之日止。诉前已付利息13.009302元,在清结时予以扣除。 二、被告伊川龙泉金伊龙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河南方劲商贸有限公司及***、***、***对前项被告洛阳金石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应还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洛阳金石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三、上述判决应还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清结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减半收取为4086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洛阳金石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伊川龙泉金伊龙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河南方劲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