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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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南县中原物流有限公司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江西民华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向***支付医疗费1000元;在交强险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支付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1000元;在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向***支付拖车费29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支付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10000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向***支付拖车费571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向***支付医疗费及其他损失合计156498.85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6元,***负担307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负担5386元,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243元。***预缴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作退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其在履行本判决时迳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