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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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1751.3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误工费2860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交通费14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14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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