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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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沈阳军区总医院 辽宁电力中心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药费29866.21元、误工费11960元、护理费20800元、营养费2000元,共计64626.21元,扣除其为原告垫付的10000元,尚需给付54626.21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040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990元,共计12390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69986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000元,共计6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