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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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博帆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河北智程医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5968.5元。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如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34元,减半收取计221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