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金世纪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金世纪建设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 绥中和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第三人绥中和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辽宁省绥中县孟家新村22号、23号商业门市房返还给原告***。 二、第三人绥中和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辽宁省绥中县孟家新村22号、23号商业门市房实际占用费用(从2017年7月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租金95000元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18元,由原告***负担9076元,第三人绥中和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1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