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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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向原告河北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21030.31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1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垫付款之日止)。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