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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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河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新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借款206931.35元及利息(以206931.35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北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4元,减半收取计220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