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1月1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限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被告已付购房款499000元。

三、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违约金4971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3-14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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