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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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1月1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限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被告已付购房款499000元。 三、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违约金4971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3-14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