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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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惠民布鲁科纺织有限公司 山东惠民天时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惠民天时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18年7月30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已偿还利息484384.8元,此款在此项中扣除)、逾期利息(以对应的本金数为基数,自2018年7月31日至付清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惠民天时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动产(证号:惠工商抵登字[2017]00051号)经依法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山东惠民布鲁科纺织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涉及的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惠民布鲁科纺织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惠民天时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惠民天时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惠民布鲁科纺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