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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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惠民佰特特种焊接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惠民雷诺焊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惠民佰特特种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40万元及利息(以54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3日起至2018年11月21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已偿还利息377491.69元,此款在此项中扣除)、逾期利息(以对应的本金数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2日至付清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最高债权余额54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山东惠民雷诺焊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不动产(登记号:鲁(2017)惠民县不动产证明第0004788号)经依法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第一项涉及的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惠民佰特特种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00元,减半收取24800元,财产保全费 5000元,由被告山东惠民佰特特种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惠民雷诺焊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