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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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沙鹏宇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明一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货款13300元及自2020年4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元,减半收取计69.5元,由湖南明一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