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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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19,770,160.08元及利息(以19,770,160.08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从2015年11月1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原告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辽宁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编号02064005000250531085的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变更登记表记载的应收账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1.864元,由被告辽宁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