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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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田鑫雨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田鑫雨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7920元; 二、被告***、辽宁田鑫雨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87920元的利息,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辽宁田鑫雨投资有限公司偿还的利息以年利率18%为限); 三、被告辽宁田鑫雨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87920元的利息,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3月17日,按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 四、如被告***逾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则原告***对被告***抵押的房产(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建筑面积84.91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原告***承担182元,由被告***、辽宁田鑫雨投资有限公司承担71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