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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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临沂轩普照明有限公司 山东佛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天星照明有限公司 临沂华洲照明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佛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及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18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10.005%计算;2019年9月19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5.0075%计算。) 二、临沂轩普照明有限公司、临沂华洲照明有限公司、山东天星照明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山东佛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收取案件受理费241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100元,由山东佛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临沂轩普照明有限公司、临沂华洲照明有限公司、山东天星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